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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借款长期挂账在企业中的涉法、涉税风险
  日期:2023-02-08  访问量2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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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因各种事由无法收到款项或无法支出款项而进行挂账的情况。值得企业关注的是,此类往来款项在挂账若干年后,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准则,应当及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而不得长期挂账不做处理,否则可能会产生经济损失或税务违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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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法风险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企业因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就是说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后,法律将不再予以保护,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法定之债变成了自然之债,债权人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规定,由于诉讼时效可以有效中断,我们建议存在应收账款的企业,应当及时梳理应收账款的挂账情况,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每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于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应当及时咨询律师的法律意见,采取发送商业函件、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申请调解等有效措施,避免无效催收超过诉讼时效,造成经济损失。

  同时,企业对于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如果超过三年且交易对方未进行过有效催收,则应当由律师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确认是否已经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结合业务的具体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财务上的核销及税务上的处理,避免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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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税风险分析

  案例一、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会计的常规做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 100万元

  涉税风险:

  企业向股东借款没有利息,若是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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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企业股东从公司借款10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王总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涉税风险一: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风险。无偿借款,也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从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涉税风险二:

  若是与经营无关,而且年底未还,存在20%个税风险。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股东从企业获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归还而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可以视为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红利分配,个人股东依照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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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企业股东从公司借款10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涉税风险一: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风险。无偿借款,也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从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涉税风险二:

  若是与经营无关,而且年底未还,存在20%个税风险。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股东从企业获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归还而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可以视为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红利分配,个人股东依照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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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财税角度,对企业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的实务操作方面的处理进行解释和说明,给企业老板及相关负责人员予以提示,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