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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砖引玉谨慎众筹
  日期:2023-02-19  访问量1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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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砖引玉谨慎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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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you want something, all the universe conspires in helping you to achieve it.

当你心有所求,全宇宙都会去帮你得到它。

—— 《牧羊少年奇幻之旅》



编者按


  抛砖引玉:类以诱之,击蒙也。

  股权众筹:常见模式是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面向公众进行小额股权融资。公司设立时,若面临公司资金不足的困境,可以股权众筹融资的方式获得发展资金。通俗来讲,股权众筹就是以当下价值不高的股权,吸引股东入资,获得股东其他宝贵资源的支持,起到类似抛砖引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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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利众公司为开办悠时光意式休闲餐厅(凯旋店)(以下简称“悠时光餐厅”)以众筹方式向社会筹措资金。

  2015年8月3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利众公司(甲方)签订《悠时光旗舰店股权众筹委托投资协议书》,主要约定:众筹项目为悠时光旗舰店,项目预计在2015年9月底试营业。乙方参与本次众筹项目第壹轮众筹,认购股权数量为伍股,金额为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乙方股权持有时间满12个月,由于个人正当原因需要退股时,可向股东会提出退股申请,股东会同意乙方退股时方可退股。本项目预计18个月至24个月可收回全部投资,每季度分红一次,分红时间为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10日至15日,分红形式为现金分红,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项目运营状況、各项財务报表、收支情况,可通过股东会参与项目的管理,为项目出谋划策等。

  2015年10月2日,被告利众公司向原告发放《股权证书》,该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为广西利众主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悠时光意式休闲餐厅(凯旋店),股权人为林琳,出资金额为15000元,占股5股,占1%(A轮认购)。

  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利众公司至今未设立悠时光餐厅,而是投资设立了北海市海城区巨星渔悦音乐餐吧(以下简称“巨星餐吧”)。

  现原告林琳认为,至今项目公司悠时光餐厅未依法设立,自己也未成为项目公司的工商备案股东。利众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利众公司返还投资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3600元。

  利众公司则抗辩其成立的巨星餐吧虽然名称与约定的悠时光旗舰店项目名称不一致,但是巨星餐吧的经营地址与涉案《协议书》中约定的地址、经营面积等重合,林琳已成为巨星餐吧的股东,并提供证据巨星餐吧股东分红明细表显示: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巨星餐吧陆续向林琳发放红利五笔共947.15元,并主张上述分红是涉案众筹项目的一种形式。林琳认可曾收到上述分红,但不认可自己是北海市海城区巨星渔悦音乐餐吧的股东,且认为利众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另一项目的分红转入自己的账户,上述分红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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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与研判:

  争议焦点一:本案案件性质如何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悠时光餐厅至今未成立,原告没有取得《股权证书》上载明的悠时光意式休闲餐厅(凯旋店)原始股东的资格,利众公司应当向原告返还股款1.5万元及利息。利众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混淆了民间众筹和股份公司募股众筹的法律内涵,不应当适用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法律。

  二审法院认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其中,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区别之一。本案中,悠时光意式休闲餐厅(凯旋店)意欲通过募集股份进行设立。利众公司与林琳签订涉案《协议书》约定,林琳以众筹的方式委托利众公司投资参与“悠时光旗舰店股权众筹”,而林琳认购该项目的5份股权,总金额为15000元。之后,利众公司收取了林琳交纳的15000元,还向林琳发放了《股权证书》以证明林琳是悠时光意式休闲餐厅(凯旋店)原始股东。另外,鉴于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桂05民终99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涉案悠时光意式休闲餐厅(凯旋店)没有成立,利众公司、陈建伟是该餐厅的发起人。故本案的募集行为实际为利众公司、陈建伟为设立悠时光意式休闲餐厅(凯旋店)发起的股权募集邀约,而林琳成功认购了该项目的股权。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争议焦点二:利众公司应否返还林琳15000元及相应利息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利众公司成立的公司是巨星餐吧,不是悠时光意式休闲餐厅(凯旋店)。利众公司没有举证证明与林琳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的内容,那么就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设立悠时光意式休闲餐厅(凯旋店)的筹办义务。综合本案证据,发起人利众公司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召开创立大会、进行验资、制定公司章程等,也没有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也就是说,涉案《协议书》中约定的悠时光旗舰店至今未成立。虽然巨星公司向林琳的账户转入了5笔分红,但是利众公司、陈建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经与林琳达成一致意见,林琳同意将其认购的股权转化为巨星公司的股权,而林琳亦予以否认。除此之外,利众公司、陈建伟没有证据证明已履行涉案《协议书》中的其他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悠时光意式休闲餐厅(凯旋店)至今未成立,作为发起人的利众公司返还林琳已缴纳的股款15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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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与思路: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面临资金不足的情况时,公司可能选择“抛砖引玉”,面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项目状况吸引股权投资,进行股权众筹。如前所述,股权众筹存在诸多风险,除了需要投资人明鉴“砖和玉”之外,参与各方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第一,从发起人角度来讲,股权众筹需注意合法合规。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撑,不规范的股权众筹可能落入非法的境地,需要注意如实披露信息,正常经营公司,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第二,从股权众筹平台角度来讲,平台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平台应注意审查各个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当好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降低法律风险。

  第三,从投资人角度来讲,需注意股权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避免未签合同即打款、未考察而盲目跟投、对虚高的股份价格不加甄别。

  此外,投资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务必明确投资项目,约定清楚权利义务,保全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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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公司设立阶段以股权众筹形式向投资人融资,公司不能成立时,对于投资人已缴纳的股款,股权众筹的发起人应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